思政教育科按照党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院党委对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落实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思想指引,与时俱进打造网络思政平台,致力于构建思想引领、发展辅导、宣传引导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思政育人实效。
优良学风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加强学风建设是优良学风的保障。学生处自启动学风督察工作以来,各系结合学院学生实际,多措并举开展学风建设、学风督察、辅导员进课堂等工作,建立学风督察机制,创新工作模式,丰富建设内涵,贴近学生实际,拓宽覆盖面,不断促进优良学风氛围的营造,提高学风建设成效,助力学院搭建优良学风建设的常态化机制。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精准资助,大力推进资助育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快推动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帮助学生增进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为宗旨,倡导“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理念,并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系列课程、讲座、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及网站等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和理念;通过个人咨询、团体辅导、家庭咨询等形式提供心理辅导;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职业测评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成就自我。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一所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一座锻炼人才的大熔炉。当兵的经历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当代大学生应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爱国爱民”、“锤炼品德”、“勇于创新”、“实学实干”的期望。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以强化学生自我管理为目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坚持对学生从严管理,注重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持续推进学生社区建设,强化学生公寓管理思想引领、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建设四项功能,抓好宿舍安全卫生、 提升学生宿舍育人等重点工作。
作者: 时间:2022-11-17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2.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3.认真学习,成绩良好;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奢侈浪费等行为;
5.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用工岗位在院内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并管理全院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各用工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预先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用工要求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提交的信息确定岗位和编制,并将岗位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申请。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部门劳动岗位用工需求信息,负责审核劳动岗位的设置,协调上岗学生与设岗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及所在系需对学生真实情况进行核实、预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了解岗位的具体要求,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若出现违犯纪律的行为,用工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第十二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因故不能坚持上岗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申请离岗,由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报酬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需要,结合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学生一周上岗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报酬每小时20元。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考核情况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学院按年度下拨的专项资金、社会捐助和基金的增值等。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项帐户,按财务规定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剋扣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更不得擅自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