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教育科按照党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院党委对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落实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思想指引,与时俱进打造网络思政平台,致力于构建思想引领、发展辅导、宣传引导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思政育人实效。
优良学风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加强学风建设是优良学风的保障。学生处自启动学风督察工作以来,各系结合学院学生实际,多措并举开展学风建设、学风督察、辅导员进课堂等工作,建立学风督察机制,创新工作模式,丰富建设内涵,贴近学生实际,拓宽覆盖面,不断促进优良学风氛围的营造,提高学风建设成效,助力学院搭建优良学风建设的常态化机制。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精准资助,大力推进资助育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快推动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帮助学生增进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为宗旨,倡导“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理念,并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系列课程、讲座、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及网站等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和理念;通过个人咨询、团体辅导、家庭咨询等形式提供心理辅导;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职业测评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成就自我。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一所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一座锻炼人才的大熔炉。当兵的经历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当代大学生应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爱国爱民”、“锤炼品德”、“勇于创新”、“实学实干”的期望。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以强化学生自我管理为目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坚持对学生从严管理,注重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持续推进学生社区建设,强化学生公寓管理思想引领、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建设四项功能,抓好宿舍安全卫生、 提升学生宿舍育人等重点工作。
作者: 时间:2023-09-21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凡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学金类型
专项资助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专业技能奖学金
特别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额度及比例
专项资助奖学金金额、名额不限;
特等奖学金金额为1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1%;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专业技能奖学金金额500~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
特别奖学金由校外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金额与比例由设立方确定。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第五条 专项资助奖学金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特殊专长,且符合学院确定的资助项目者。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当年度被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者;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受到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奖励者,或赢得社会广泛赞誉者;
3.在省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竞赛中获个人、团体项目一等奖或成绩第一名者(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认定)。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高,思想道德评定优秀,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试
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2%(不足30人的专业按前5%),单科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八条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较高,思想道德评定优良,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
试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3%(不足30人的专业按前10%),单科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较高,思想道德评定优良,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
试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10%,单科考试成绩均在65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十条 专业技能奖学金评定条件
专业能力突出,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类竞赛中获奖者(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认定)。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专项资助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系推荐,报院评审组评审;一、二、三等奖学金须经所在班、系推荐,报院评审审定;专业技能奖学金须经所在系推荐、教务处认定,报院评审组评审;以上各奖项须经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者名单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发文公布,并由学院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成绩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不兼得,以最高额度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起实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