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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9-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律处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无违纪行为并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所在系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提前期,不可超过原定处分期的二分之一);若该生再有违纪行为,再次处分时可视情节给予其延长处分期或加重处分的处理。处分到期时,如未作出延长决定,则视为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被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构成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对院内教育教学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或拆改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电力设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公寓内私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无特殊情况迟归校园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翻越学院围墙外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交往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的,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在校期间屡次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窝赃及协助销赃的,给予与主要作案者相同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以下处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斗殴,情节较重,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始者,或纠集、雇佣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殴打他人,或威胁教工、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收藏管制刀具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及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危害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内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危害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私自制造、买卖、使用、持有、储存、运输国家规定的违禁品或危险品,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包庇他人行为,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三)邀约打人、伙同校外人员违纪作案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

(五)群体违纪中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违反学院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学生住宿和公寓管理规定》等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处分采取累计积分方式管理,凡在院期间累计行政处分积分达8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分方法是:警告处分记1分;严重警告处分记2分;记过处分记3分;留校察看处分记4分(一学期内因旷课所受处分,只按最后一次处分种类记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其中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送达书,送交本人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