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教育科按照党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院党委对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落实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思想指引,与时俱进打造网络思政平台,致力于构建思想引领、发展辅导、宣传引导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思政育人实效。
优良学风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加强学风建设是优良学风的保障。学生处自启动学风督察工作以来,各系结合学院学生实际,多措并举开展学风建设、学风督察、辅导员进课堂等工作,建立学风督察机制,创新工作模式,丰富建设内涵,贴近学生实际,拓宽覆盖面,不断促进优良学风氛围的营造,提高学风建设成效,助力学院搭建优良学风建设的常态化机制。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精准资助,大力推进资助育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快推动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帮助学生增进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为宗旨,倡导“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理念,并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系列课程、讲座、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及网站等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和理念;通过个人咨询、团体辅导、家庭咨询等形式提供心理辅导;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职业测评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成就自我。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一所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一座锻炼人才的大熔炉。当兵的经历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当代大学生应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爱国爱民”、“锤炼品德”、“勇于创新”、“实学实干”的期望。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以强化学生自我管理为目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坚持对学生从严管理,注重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持续推进学生社区建设,强化学生公寓管理思想引领、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建设四项功能,抓好宿舍安全卫生、 提升学生宿舍育人等重点工作。
作者: 时间:2023-09-21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律处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无违纪行为并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所在系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提前期,不可超过原定处分期的二分之一);若该生再有违纪行为,再次处分时可视情节给予其延长处分期或加重处分的处理。处分到期时,如未作出延长决定,则视为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被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构成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对院内教育教学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或拆改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电力设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公寓内私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无特殊情况迟归校园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翻越学院围墙外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交往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的,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在校期间屡次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窝赃及协助销赃的,给予与主要作案者相同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以下处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斗殴,情节较重,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始者,或纠集、雇佣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殴打他人,或威胁教工、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收藏管制刀具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及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危害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内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危害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私自制造、买卖、使用、持有、储存、运输国家规定的违禁品或危险品,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包庇他人行为,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三)邀约打人、伙同校外人员违纪作案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
(五)群体违纪中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违反学院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学生住宿和公寓管理规定》等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处分采取累计积分方式管理,凡在院期间累计行政处分积分达8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分方法是:警告处分记1分;严重警告处分记2分;记过处分记3分;留校察看处分记4分(一学期内因旷课所受处分,只按最后一次处分种类记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其中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送达书,送交本人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